根据《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川大人[2005]44号)和《四川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川大人[200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操作细则,以保障学院各项工作和谐有序的开展,并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院教学科研水平不断上新台阶。
学院内设置四大类工作岗位:教学岗、科研岗和教学科研岗;行政管理岗;实验、工程、图档、编辑岗;技术工人岗。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核编计算方法,以学校人事部门和我院共同核算的各级各类岗位数为准,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院教学、科研、教辅和行政岗位等实际情况核算各系、所、室和行政的各级各类岗位数。
严格按各级各类的“岗位说明书”执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
1.由院、系、所、室向全院教职工公布各级各类岗位数和各级各类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4.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提出相关聘任意见及方案;
6.受学校委托,学院院长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7.新进教职工的遴选、岗位级别的认定和学院原教职员工晋升上一级岗位及聘任程序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按《四川大学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川大人[2005]21号)文件的有关程序操作;
8.正高A、B级岗按学校相关文件的程序申报、推荐和评聘;教授C级岗位、各级各类副高及以下的A、B级岗按申报者的任职年限、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由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院教授委员会讨论评审通过后聘任上岗。
1.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 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工作组组织领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参与考核评价;
3.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对当年工作进行考核,三年进行聘期考核;
4.考核方式 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院教授委员会评价;
5.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6.教学科研岗的考核 年终由教师填写一份考核登记表,反映自己当年的工作业绩,内容包括教学、科研项目、论文、专著、专利、获奖、社会工作等。工作量的计算按理工科和人文社科分类进行,学院内服装专业按人文社科计算教学科研工作量,其余专业按理工科计算,计算依据和计算办法以川大人[2005]44号文件为准,学院按教学、科研、社会工作和其它工作叠加后的总工作量进行考核,其中教学科研岗至少应完成本岗位本级的本科(和)或研究生满教学工作量的30%,考核方为合格,否则将按科研岗或其他岗位考核。
7.实验、工程技术和图情系列的考核 年终填写考核登记表,工作量的计算执行川大人[2005]44号文件精神,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由各系、所、室组织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无记名评分考核,学院和各系所室按教学科研辅助工作量、社会工作量和其它工作量叠加后并参照教师和学生代表的评分结果评定考核等级;
8.思政教师的考核 思政教师的岗位职责及工作量计算标准按校川大人[2005]44号文件附件4执行。思政教师的考核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工作组组织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无记名评分考核,学院参考这一评分结果评定其考核等级;
9.党办和行政办公室岗位的考核 根据学校下达给我院的行政人员编制数设置党政办公室岗位,岗位职责、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岗位说明书》中的内容,考核由学院组织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无记名评分并参考这一评分结果评定考核等级;
10.院、系、所、室干部的考核 院级干部的考核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系所室干部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各系、所、室的教职工代表无记名评分考核并参考这一评分结果评定考核等级;
11.考核结果的处理 所有的考核结果和各位老师的工作量经核实后,通过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审定,并向全院公示。公示期间无意见后,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津贴发放和晋升、续聘的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将约其谈话,分析原因,帮助和促使其保质保量完成所聘岗位工作。
1.岗位津贴发放时间 学院每年发放两次岗位津贴,上学期未预支发放各级各类岗位津贴的40%,年终考核后结算发放余下的60%并多退少补。
2.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依据学校划拨给我院的岗位津贴、教学超额奖和贡献奖的总量及相关计算方法,学院将按此计算方法核算给各系、所、室。
(1)未做够基本工作量者考核为不合格,不发给岗位津贴,停发活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将解除聘约。
(2)工作量在基本工作量和岗位工作量之间者考核为基本合格,并按相应的比例扣减岗位津贴,比如只做了0.8个工作量则只发给相应岗位津贴的百分之八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发给岗位津贴,不能再续聘原岗位,并进行低聘或转岗,学院鼓励和支持系、所提高基本岗位工作量标准;
(4)超额完成教学工作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贡献奖金发放标准,依据川人大[2005]4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下拨的发放金额和院、系、所、室当年的收入实际状况,经研究后计发;
(5)在职攻读学位者,每年可减免0.3个工作量,只计三年。但该工作量只作为考核工作量,不计入岗位津贴和贡献奖工作量,即不发给岗位津贴和贡献奖。
(6)公派脱产在职进修者,可根据进修时间按比例减免相应工作量,但不发给岗位津贴;
(7)出教学事故、违反校纪校规、聘任合同违约等,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扣发数量和停发情况除执行川大人[2005]46号文件有关规定外,结合学院内的实际状况再具体研究处理办法。
(8)受聘人员15天以内的病假事假,由各系所室批准,并扣减当月50%的岗位津贴;大于15天的病假事假需经学院研究批准,且停发当月岗位津贴;三个月以内的病假事假,停发半年岗位津贴,半年以上作不在岗处理,不发岗位津贴(含产假),可发给基本工资。
4.在其他学院和院内各系、所之间兼职聘任者,岗位津贴由聘用单位和个人约定,岗位津贴由聘用单位发放给兼职受聘者。若岗位津贴核拨到学院,学院将如实发放给个人。该兼职工作量学院只记考核工作量,不发给岗位津贴和贡献奖。
5.思政教师和团委书记的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即工作二年为副科,四年正科和八年副处的标准发放。
6.教工党支部书记如为讲师职务以下者(含讲师),可按正科确定岗位津贴标准,工作量补贴同系主任,系主任和副系主任补贴工作量0.4个工作量/年。如既担任党支部书记又担任行政职务,则就高不就低的补贴相应的职务工作量。
7.对在各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校级委员会以上兼任相关职务的党外干部,减免0.1个工作量/年,但不计入岗位津贴和贡献奖的计算工作量,只在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
9.进入到“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的教职工,其岗位津贴按学校创新平台与本人签订的合同管理。
10.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补贴工作量0.2个工作量/年,委员工作量按实际开会的次数和时间计算成教学工作量,学院、系、所行政干部不补贴此工作量。
本操作细则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分配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本细则由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