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范)优秀教师和四川省模范教师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07年教师节到来之际,人事部、教育部决定联合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优秀(模范)教师”;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厅决定联合表彰“四川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 、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学校二级机构)、四川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高等学校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全国模范(优秀)教师、四川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过去已获得过相应层次表彰奖励的人员或单位一般不再参加相应层次的评选。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
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优秀)教师”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 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 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 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2.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能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 能够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所带班级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四川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 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 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每单位限推一名候选人。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务于2007年6月22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模范教师审批表》、《四川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申报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