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全面推进我校本科生“进实验室、进课题组、进科研团队”(三进),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课程与课题相结合、研究团队与教学团队相结合”(三结合),强化我校本科生研究性学习、自主性学习的创新创业教育氛围和创新创业文化建设,使创新创业项目运行管理与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相协调,学校决定即日启动2013年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教高函[2012]5号文件要求,我校将原有的四川大学“大学生科学探索实验计划”、“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合称“三大计划”)进一步整合、扩展和深化,推进实施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计划项目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创新训练项目:是面向我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面向我校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面向我校学生团队(可包括本科毕业后已成为研究生的相关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并可以成立工作室或公司,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4.科研训练项目:是面向我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研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训练计划任务,得到科学研究方面的训练。
1.学校鼓励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具有浓厚兴趣的本科生积极申报。
2.学校鼓励不同年级(特别是2-3年级)的学生、跨专业的学生组成项目团队申报。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担任项目负责人。鼓励高年级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带动低年级学生参与项目。
3.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创新性和拓展性等特点,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4.每个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但作为项目组成员可参加其他项目。目前已担任在研项目负责人的学生不能再担任新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即一名学生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项目的负责人)。每个项目团队限定1名负责人,整个团队3-5人,创业实践类项目不超过8人。
5.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及科研训练项目完成期限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各类项目应在项目组成员在校期间完成。
6.各学院应组织教师向学生提供在研科研题目,供学生作为科研训练计划的课题选择。
7.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科研训练项目的比例,创业实践项目每个学院原则上最多报三项。
8.学院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内容和水平进行排序,向学校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校级立项项目及推荐上报国家级项目名单。
1. 2012年11月30日-12月20日,项目申报者(负责人)根据所申报的项目类型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填写相对应的申报书(附件1、2、3、4),向所在学院提交。
2. 2012年12月21日-12月28日,各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申报项目的评审、填写评审意见,并对项目分类别(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科研训练四类)按照推荐顺序进行排序后,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5)。
3. 2012年12月28日-1月4日,学院将评审出的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和相关支撑材料报教务处实践科(汇总表及申报书均须提交电子文档和由教务院长签字及加盖学院公章的书面文本,申报书文本一式二份,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实践科)。电子文档请发送到unicorn1209@163.com。
4. 1月上旬,学校聘请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最终确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
5. 1月中旬学校公布校级立项项目名单,并确定推荐参评国家级项目名单。
6.学校与各项目负责人签订《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
7.签订合同书后,项目开始运行,各学院及各项目组按合同书要求进行项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教育部将对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按照平均一个项目1万元的额度资助,创业实践项目按照平均一个项目5万元左右的额度资助;学校配套经费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助。级别及具体经费标准见下表。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级别及经费标准(单位:万元)
要求各学院保证国家级和校级项目投入的同时,设立自筹经费的院级项目,以有效确保“三进”“三结合”的顺利推进。
学校将根据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相关管理文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消其入选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取消其今后本计划的申请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校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