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含学院、机关部处及业务实体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接待规格。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两办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两办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两办,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一)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一)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其标准不得超过成都市规定的开支标准。
(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一)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二)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
(三)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四)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旅游费”、“旅游团费”等名目均不能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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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二)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各单位涉外公务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